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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更新日期:2023/3/5 11:34:19

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的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四川省合格标准。在成绩有效期内,并通过专家评审者,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忠于职守,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本《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七条  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能够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能够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八条  工作经历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

(二)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计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1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2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3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2项以上,并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六)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七)主持企业统计业务工作,完成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3篇以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效果显著(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主持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等,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及预测,并取得积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九)在统计专业领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三)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或在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 

(四)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五)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3篇以上,同行评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  任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四川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五条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统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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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或者省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内部刊物;“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十八条  “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第十九条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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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更新日期:2023/3/5 11:34:19

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的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四川省合格标准。在成绩有效期内,并通过专家评审者,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忠于职守,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本《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七条  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能够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能够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八条  工作经历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

(二)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计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1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2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3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2项以上,并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六)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七)主持企业统计业务工作,完成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3篇以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效果显著(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主持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等,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及预测,并取得积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九)在统计专业领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三)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或在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 

(四)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五)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3篇以上,同行评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  任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四川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五条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统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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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或者省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内部刊物;“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十八条  “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第十九条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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